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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物业费

2010/4/6 10:53:00   (浏览次数:103720)
           




词条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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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1
注释人: lxbfYeaa    提交时间:2025/6/2 1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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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人: lxbfYeaa    提交时间:2025/6/2 1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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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人: lxbfYeaa    提交时间:2025/6/2 1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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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人: lxbfYeaa    提交时间:2025/6/2 11: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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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人: lxbfYeaa    提交时间:2025/6/2 11: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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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人: lxbfYeaa    提交时间:2025/6/2 11:51:32

日照

根据日政办发〔2013〕5号《日照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第十四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房屋交付后空置的,除空置时间短于一年的,其物业服务费按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80%收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注释人: lcchuang    提交时间:2013/2/25 8:57:13

潍坊

根据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印发潍坊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潍价费发[2012]9号 第十四条规定: 
 

第十四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缴纳物业服务费。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物业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
房屋交付后长期空置(空置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内的物业服务费按正常标准收取;一年后的物业服务费按本住宅正常标准的70%收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减半收取,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引用:公元物业管理网 法律法规栏目  http://www.gywygl.com/54/14344.htm


注释人: 32666063    提交时间:2012/6/11 9:52:06

徐州

根据(徐价服[2012]17号) 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规定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应向物管单位书面告知,写明空置时间,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和业主共同查验水、电表后予以确认,物业服务费可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比例交纳。

引用:公元物业管理网 法律法规栏目 http://www.gywygl.com/54/14340.htm


注释人: 32666063    提交时间:2012/5/25 9:04:26

南通


根据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南通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通价规[2011]2号


第十七条  纳入物业管理和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缴纳。                

分期开发建设、分批交付使用的物业,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 

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空置半年以上的物业,应按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70%缴纳物业服务费。

引用:公元物业管理网 法律法规栏目 http://www.gywygl.com/54/13934.htm
注释人: lcchuang    提交时间:2011/12/1 11:49:32

陕西

根据2011年7月1日起执行起施行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验收房屋后从未入住,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一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不使用住房,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不使用连续期限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引用:公元物业管理网 法律法规栏目
注释人: 32666063    提交时间:2011/8/30 9:56:26

清远


根据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清远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清市价[2011]43号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 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等物业,业主应当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未入住或未装修等理由拒交物业服务费。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业主长期拖延对已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等物业进行接收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纳前期物业服务费时间开始交纳物业服务费。

引用:公元物业管理网 法律法规栏目http://www.gywygl.com/54/13327.htm
注释人: 32666063    提交时间:2011/7/7 9:19:03

德阳


根据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的 关于修订《德阳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及相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物业买受人自物业竣工并交付之日起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缴纳。开发商依约通知业主交付物业,业主延迟接收和已接收未入住的,其物业服务费由业主全额缴纳,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引用:公元物业管理网 法律法规栏目 http://www.gywygl.com/54/13146.htm
注释人: hjtao    提交时间:2011/6/22 15:27:15

贵州


根据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关于明确商品房交付与前期物业管理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建房通【2010】189号) 第四条规定 


按照《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交付使用的新建商品住房,物业服务费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于“精装修”住房,从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免收一个月的物业服务费,一个月后可全额收取物业服务费;

    2.对于非“精装修”商品住房,房屋交付后,应当给购房人半年至一年的时间用于房屋装修,该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全额收取物业服务费,应当按不高于50%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超过该期限后,可全额收取物业服务费,具体比例和期限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引用:公元物业管理网 法律法规栏目http://www.gywygl.com/54/12130.htm
注释人: ysx    提交时间:2011/2/9 14:31:41

海南


根据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业主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物业依法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全额交纳;但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时向业主承诺赠送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承诺赠送的费用交纳。

注释人: hjtao    提交时间:2011/1/6 13:46:19

武汉


根据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房屋通过竣工验收达到交付条件,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的,即为交付;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交付。

引用:公元物业管理网 法律法规栏目 http://www.gywygl.com/54/10108.htm
注释人: 32666063    提交时间:2010/11/10 9:09:34

江西


根据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业主或使用人在办完购房或租赁手续后(以交钥匙为准),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按月交纳,已购买但未住的,业主交纳50%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未出售、出租、使用空置房的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由开发经营单位或包销商按50%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交纳,未使用或入住的房屋,不交纳设备运行项服务费。 

引用:公元物业管理网 法律法规栏目 http://www.gywygl.com/54/5101.htm
注释人: wjbao    提交时间:2010/10/26 15:02:35

甘肃

根据 2010年9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规定: 

建设单位未售出的及业主购房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应当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缴纳比例为收费标准的70%,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 

引用:引用:公元物业管理网 法律法规栏目 http://www.gywygl.com/54/12513.htm
注释人: hjtao    提交时间:2010/9/25 10:20:44

滁州

根据 滁价费[2010]97号 关于印发《滁州市市本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规定: 纳入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综合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入住手续后,连续六个月或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水、电、气均未使用),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标准交纳50%的物业综合服务费。

注释人: hjtao    提交时间:2010/9/14 21:35:26

兰溪


根据 兰发改〔2010〕80号 《兰溪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住宅,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已办理交房手续但业主未居住的、居住后又空置且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物业,经物业服务企业核实后,物业服务收费按应收标准的70%交纳。房屋装修期间不属于房屋空置,其物业服务费用应按规定标准全额缴纳。

引用:公元物业管理网 法律法规栏目
注释人: hjtao    提交时间:2010/9/14 10:4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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